主项名称: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周期:1 工作日
承诺周期:1 工作日
收费信息:窗口收取
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 2.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承办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办理;
- 4.办结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