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周期:1 工作日
承诺周期:1 工作日
收费信息:否
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 1.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2.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机动车灭失的;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申请条件
-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机动车灭失的;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 2.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承办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