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周期:20 工作日
承诺周期:8 工作日
收费信息:窗口收取
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申请条件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办理流程
- 1.学习:申请人参加为期7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2.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 3.受理:接收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办理